防爆電機配線用防護撓性管檢驗規則

防護撓性管的圖紙,技術文件和樣品均須經機械電子工業部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,并取得合格證后才可生產。其檢驗規則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。
一、出廠檢驗
每件防護撓性管均須進行出廠檢驗,并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,檢驗項目由產品技術條件具體規定。
二、型式檢驗
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:
1.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第一次試制完成后;
2.結構、材料或工藝的更改可能影響有關性能時;
3.正常生產至少每年進行一次;
4.產品長期停產后再恢復生產時;
5.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;
6.國家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;
7.合格證有效期滿時。
做型式檢驗的產品須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任意抽取總數量的5%,但不少于2件,如發現一件一項試驗不合格,則應對該項目加倍數量抽試,如仍有不合格者,則認為該實驗不合格。型式檢驗項目應包括產品技術條件規定的全部性能檢驗項目。
三、對新結構、新材料和生產廠第一次生產的產品,須經不少于半年的工業運行試驗,由用戶提出工業運行試驗報告,合格后發給合格證。
四、防護撓性管上須有明顯的永久標志,依次標出合格證編號,產品型號規格,產品使用溫度范圍,制造廠名稱或商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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