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國家電氣法規(NEC)關于2區危險環境防爆電機選擇的介紹。

1.為推廣無火花防爆電機的應用,可借鑒美國國家電氣法規關于在2區危險環境對電機的選用規定。另外,隨著對外技術交流的增多,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在2區環境使用的TEFC結構的(即全封閉風扇冷卻)普通電機也引入國內,并已使用多年。但是每次引進此類電機,即引起有關人員的顧慮和責難。
2.美國國家法規第501-8(b)條明確規定:“在1級2類場所內應允許安裝開啟的或非防爆外殼的電機,例如沒有電刷、開關機構或類似的產生電弧的器件的鼠籠式感應電動機。”該法規中的1級2類場所相當于我國“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”中的2區危險環境。
3.70年代以來由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引進的石油化工裝置或單機設備中,其用于2區危險環境的電機多為TEFC結構的普通電機。該電機與我國和IEC規定的無火花型防爆電機基本相同,只是美國人對該電機沒有冠以“防爆電機”的帽子,這就顯得更為簡單和實際,但也因此不易為國內同行們所接受。另外美國不發展增安型防爆電機(認為無此必要),這是有道理的也是精明的,因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上的消費。
4.美國石油化工工業是高度發達的,我沿用多年的防爆技術不但經受了時間的考驗,而且更為先進合理。APIRP-500A、B、C是美國石油協會制訂的與其國家法規第500條相配合的標準,也是我國和世界上許多國家共同遵循的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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